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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章:基本流程规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1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348. 【悬赏金的发放】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349. 【执行人员保密义务】

执行人员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50.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第三节 财产控制

351. 【财产控制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52. 【查封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353. 【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54. 【不得查封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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