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 【对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的罚款、拘留】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
(五)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六)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七)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八)有关单位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
(九)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182. 【罚款的金额】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183. 【罚款的批准与文书】
采取罚款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作出罚款决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罚款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184. 【拘留的期限】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185. 【拘留的批准与文书】
采取拘留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