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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3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219. 【限制消费的实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220. 【生活、经营必需消费的申请与批准】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节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221. 【限制消费令的解除】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范第219条第一款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222.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报】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范第216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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