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执行费用
166. 【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执行申请费: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执行申请费。
167. 【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168.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169. 【执行和解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70. 【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的预交与承担】
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
171. 【媒体曝光的费用承担】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172. 【执行费用的计算单位】
执行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