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法雇用他人的名单、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八)申请破产前两年内处置价值五万元以上财产或者发生五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
(九)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完成面谈辅导证明;
(十)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及和解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和解计划或者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个人破产清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
(三)被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与债务人最后一次联络情况;
(四)申请人单独或者共同持有被申请人到期债权五十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载明债权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欠债权人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注明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有无财产担保等;
(五)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完成面谈辅导证明;
(七)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完成面谈辅导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
申请人一般应当通过“深破茧”个人破产网上办理平台递交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申报信息,在内容上应当与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个人破产信息采集表保持一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条例和本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或者经补正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结合自身资产状况、清偿债务能力,依法合理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清理个人债务。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债务人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不予立案。
第十条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以债务人为申请人进行立案审查,债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为证据材料附卷。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债务人的个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时,在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
申请人为债权人的个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经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答辩或者听证并受理破产申请后,在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