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六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此时,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座谈会纪要第14条也是持该观点。
13、第六十五条是关于特殊情况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法定的一个月劳动合同签订期内,往往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例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病,导致用人单位既无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又无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若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有失公平。故本条规定因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将特殊情形存续的期限从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签订期中扣除。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注意三点:第一,本条所列举的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法定的一个月劳动合同签订期内。如果超过一个月才发生上述客观情况,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第二,除了本条所明确列举的三种情形外,其他客观原因必须足以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谨慎的适用。第三,上述客观情况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法定期限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14、第六十六条是关于补订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后仍有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此,用人单位补订劳动合同后,仍然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所以即使双方后来补订了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但是如果劳动者愿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其放弃了二倍工资的请求。
15、第六十八条是关于法定续延期内用人单位是否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续延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双方履行的仍然是原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续延期间无需重新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无需因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