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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68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9〕4号


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要素表

序号

审理要点

关联规范

1

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2

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3

合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

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5

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6

借贷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7

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章 主要争议问题及裁判标准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裁判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制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二)因其他法律关系出具借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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