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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6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9〕4号


上诉人×××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如借款合同、借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2、被告对借款合同、借据的内容及签名真实性的意见。


3、对借款合同、借据的内容或签名真实性的鉴定情况。


4、借款金额。


5、借款期限。


6、借款原因及用途。


7、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约定情况。


8、逾期还款利率的约定情况。


9、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情况。


10、有关借款的担保情况。


11、诉争借款的给付情况(时间、地点、方式等)。


12、已经还款的情况。


13、尚欠借款的本息情况。


14、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情况。


15、其他相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要素,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问题(要素),上诉人认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证据。被上诉人认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证据。对此,本院认为,-----。


(就争议问题逐一论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或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第 项要素、第 项要素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或依法改判,注意利息的表述方式)


×××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人民币***元及利息(利息按……标准,自×××年××月××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写明受理费情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年××月××日


书记员 ×××


安深私人律师注:

本文件引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被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取代,文件内容若与新法冲突,应以新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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