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如借款合同、借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2、被告对借款合同、借据的内容及签名真实性的意见。
3、对借款合同、借据的内容或签名真实性的鉴定情况。
4、借款金额。
5、借款期限。
6、借款原因及用途。
7、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约定情况。
8、逾期还款利率的约定情况。
9、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情况。
10、有关借款的担保情况。
11、诉争借款的给付情况(时间、地点、方式等)。
12、已经还款的情况。
13、尚欠借款的本息情况。
14、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情况。
15、其他相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要素,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问题(要素),上诉人认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证据。被上诉人认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证据。对此,本院认为,-----。
(就争议问题逐一论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或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第 项要素、第 项要素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或依法改判,注意利息的表述方式)
×××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人民币***元及利息(利息按……标准,自×××年××月××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写明受理费情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年××月××日
书记员 ×××
安深私人律师注:
本文件引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被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取代,文件内容若与新法冲突,应以新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