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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77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9〕4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借贷的担保


关联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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