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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77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9〕4号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


关联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合同生效


关联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有效性


关联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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