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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6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9〕4号


裁判标准:


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或主张按约定计算复利的,均不得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上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出现借贷双方之间就借款关系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借款期间的借款金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本息和利息上限


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只向出借人甲偿还了5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年利率仍为24%,借款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三,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上期本金74万及上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7.76万),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共计113.78万元。


在此案例中,如双方在借款协议二中明确约定了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为偿还本金,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本息:第一个借款期限的借款100万元,最高合法使用成本年息24%,已经体现为应付利息24万元。该24万元利息如再计算利息,势必导致资金成本高出法定标准,因此该24万元不应再继续计算利息。第二期的借款利息应当以50万元为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以此类推,第三期的借款利息同样只能以5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50万元和利息48万元,共计98万元。


如双方并未约定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核算本息,具体计算如下:偿还的50万元中24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到期利息,剩余26万元视为偿还本金,则借款协议二约定的借款金额74万元均为本金。此后两年期利息均应当以7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74万元和利息35.52万元,共计109.52万元。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无力偿还,再次向甲借款124万元,约定年利率24%,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二。甲依约向乙支付124万元。乙收款后,当即将该笔款项偿还给甲,用于清偿借款协议一的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协议一履行清偿完毕。借款协议二到期后,甲要求乙按照本金124万元、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本息合计153.76万元,最初本金100万的两年期利息折算为年息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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