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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6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9〕4号


七、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一)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标准:


借款人提交的有关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显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裁判标准: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亦非民间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三)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裁判标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案件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仍为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且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关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亦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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