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常见请求权基础
一、借款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利息支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一般保证责任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抵押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六、动产质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七、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章 基本要素事实及关联规范
一、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
关联规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