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借款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出借人仅有借据,借款人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在仅有借据作为孤证,且借款人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
借款人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出借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借款人的说明能够对“交付借款”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进行抗辩,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者现实情况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能保留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证据。在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出借人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的,此时,借款人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1. 若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出借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2. 若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出借人能够合理陈述借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事实以及双方后续的追讨情况,再结合转账凭证,则基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即可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