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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决定自己的姓名。即使未成年人已上初中或高中,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其在成年前,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不具备自主决定姓名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姓名是其父母共同决定的,需要变更姓名也应由其父母协商一致并代为决定。待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才有权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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