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据此,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确定孩子的姓名,现实中最常见的是孩子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姓名一经确定并办理入户手续即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其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变更或消除,不管是否直接抚养小孩,其都对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权随意变更孩子姓氏为已姓或他姓,一旦孩子的姓氏被更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双方就孩子的姓氏问题发生纠纷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为孩子恢复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