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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怀孕后流产,女方起诉男方侵权赔偿获支持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16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朱女士本着相亲目的,通过某知名相亲网站与王先生相识,王先生已婚已育,但是在相亲过程中却谎称自己单身。朱女士对王先生一见钟情,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在朱女士家发生性关系且王先生未主动采取有效避孕措施。2020年11月,朱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并患有阴道炎症、阴道囊肿等疾病。朱女士将怀孕一事告知王先生,王先生不予承认,并且不再联系朱女士。朱女士只好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朱女士起诉王先生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王先生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行为,怀孕是意外,因此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与王先生交往的目的是准备与王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并不排斥进一步走向婚姻。但王先生却向朱女士隐瞒了其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事实。虽然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但王先生在主观上并未以婚姻为目的,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多次与朱女士发生性行为,并且未主动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导致朱女士怀孕,王先生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朱女士怀孕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于朱女士主张王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法院认为朱女士自愿与王先生发生性关系,其为成年人应知晓并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及风险,对怀孕这一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因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赔偿朱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原则下,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行为人具有过错;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在与朱女士相识之初即是已婚状态,但王先生却隐瞒该重要事实而与朱女士相亲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王先生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过错。王先生与朱女士发生性关系并且未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导致朱女士怀孕并流产,王先生的行为与朱女士怀孕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女性通过网络相亲时要注意审核男方的真实情况,避免遇到婚托、婚骗;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亲密关系时,女方要注意保护自己,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若不幸怀孕流产,在男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可通过民事诉讼就其身体损伤起诉男方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女方的举证情况酌情支持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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