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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情侣发生关系后患妇科疾病,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口头承诺被驳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1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小姐和郑先生是同一所大学的校友,二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相识相恋,在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自2019年赵小姐先后在多家医院被诊断为尿路感染、阴道炎和盆腔炎。因病情严重,赵小姐回老家治疗,此时,郑先生却提出分手,受到双重打击的赵小姐被诊断为抑郁症(重度)和盆腔炎后遗症。在赵小姐的要求下,郑先生答应分两年向赵小姐支付补偿6万元,但郑先生仅支付1.6万元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所以赵小姐将郑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剩余补偿款4.4万元以及赔偿新产生的医疗费8000元。


郑先生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行为,双方之间的款项是其自愿赠与的行为,不是补偿,现其不愿继续履行赠与了。但其出于善意,愿意支付赵小姐2万元经济帮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小姐与郑先生均系成年人,双方自行相识,自主恋爱,直至分手。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行为均为自愿,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有辩识的能力。现赵小姐主张身体受到损害,但其不能证明与郑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其要求支付医疗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赵小姐要求郑先生继续支付承诺的补偿款一节,郑先生的口头承诺是赠与行为,是可以撤回的,现郑先生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再行支付补偿款,视为其撤回赠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故法院未支持赵小姐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郑先生自愿给付赵小姐经济帮助2万元,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郑先生自愿向赵小姐支付2万元经济帮助。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赵小姐与郑先生虽系在校学生,但二人均已成年人,在自由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二人应对此行为的后果有预见能力。赵小姐主张其患有尿路感染、阴道炎、盆腔炎、抑郁症等疾病,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身体损害与郑先生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赵小姐要求郑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郑先生承诺支付给赵小姐的6万元款项系郑先生对赵小姐的口头赠与,未履行款项的权利未转移,郑先生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郑先生不愿继续支付剩余款项,视为其撤销赠与,因此赵小姐要求郑先生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大学生作为成年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应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负责。女性的生理特点导致其在两性关系中更容易受到身体伤害,广大女性朋友要更懂得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双方因自愿性行为产生纠纷,女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行为存在过错,自身受到损害,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或者患病后承诺进行补偿,双方可以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或者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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