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
关于居住权合同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3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1.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进行了约定,具备居住权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金某与郭某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男方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权的约定,具备居住权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已成立,且未附条件。女方提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男方未按约偿还房贷故不享有居住权的抗辩。男方停止支付房贷,确实构成了违约,但其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女方在代偿之后,与男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女方有权向男方追偿,但不能因此单方改变协议的约定。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故居住权登记尚不具备条件,现男方仅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限女方向其交付使用,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1)苏06民终447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日 


2.老人将房屋份额赠予儿子时,双方对老人的居住权进行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王某某与范某、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保障老有所居,老人将房屋份额赠予儿子时,双方对老人的居住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对居住权的约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符合民法典关于设立居住权的形式要件及其立法精神,既保障了老年人赠与房屋份额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又维护了家庭和谐的良好氛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可在保障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行使处分权,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 


案号:(2021)川0106民初434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6月3日 


3.居住权人提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证实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双方对该调解协议予以认可,调解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王某1与王某3、郭某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居住权人提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证实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双方对该调解协议予以认可,调解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居住权人搬入涉案房屋居住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居住权。虽然《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至今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故该居住权未进行登记的过错并不在当事人双方,也不应因此而确认居住权未设立。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