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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合同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3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号:(2021)宁0122民初1815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6月1日 


4.双方签订的关于居住权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李金荣与薛忠山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居住权人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直到百年之后,且居住权人应依法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案号:(2021)津0110民初2633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7月2日 


5.子女并未与房屋所有人父母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故不享有居住权——高某1与王某等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居住权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父母分别为几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子女并未就上述房屋与父母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子女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亦不符合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案号:(2021)京03民终1298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7日 


6.原告既不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又未与物权所有权人订立居住权合同,亦未证明物权所有人有必须让其居住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雄鹰、潘定琴、郑国斌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居住权系用益物权,该权利或通过享有物权而自始当然取得,或由居住权人与物权所有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取得。原告既不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又未与物权所有权人订立居住权合同,亦未证明物权所有人有必须让其居住的义务,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确认居住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2021)川1502民初353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7月21日



司法观点


1.居住权合同的形式 


本条是对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住宅所有权人为满足他人生活居住的需要想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住宅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再按照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设立居住权需明确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本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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