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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权合同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0 | 3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552页。) 


2.关于居住权合同必备条款和欠缺填补规则 


规定合同一般条款的重要规范目的,是基于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考量,避免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有学者认为,合同条款可以区分为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1)关于居住权合同的必备条款 


在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对于居住权合同,必备条款只体现于当事人和标的物,数量显然不属于必备条款。要求有当事人,是因为当事人的具体化不能通过法律或者法院确定。但是,名称或姓名确定当事人的指引,而确定当事人并不意味着一定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例如,在本人不透露真名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可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依照此理,对于标的物“住宅”的信息,只要能够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即可,而无需作更加具体、精准的描述。 


(2)关于居住权合同的非必备条款及欠缺填补规则 


居住权合同非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关于居住条件和要件,如果未作约定,则居住权人应尽基本善良注意义务,妥当管理、维护住宅,不得滥用居住权对住宅造成损害。关于居住的期限,应当考虑发生的情境。如果是为老年人设立,居住期限应为居住权人死亡。总而言之,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欠缺的非必备条款,法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定的规则予以填补。对于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居住权纠纷,要注意充分运用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理念;而对于发生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居住权纠纷,则更应当强调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的适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872~873页。)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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