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于2020年5月15日向承租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承租方拖欠的款项已达双方合同约定的出租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出租方诉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20年5月15日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承租方亦应将涉案物业返还出租方,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承租方拖欠租金,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双方合同解除后,承租方亦应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未实际返还租赁物业前的占有使用费,一审核算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承租方提出的电梯停用应予减租的抗辩,本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未显示有关于电梯的内容,出租方并无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电梯,双方合同解除前承租方亦未提出电梯停用的问题,在承租方发出的联络函中亦确认电梯系原租赁业主停用,非出租方的原因,故承租方因电梯停用提出减租抗辩,理据不足。关于承租方提出的因疫情原因应予减租的抗辩,本院认为,虽然承租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疫情导致其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符合疫情期间租金减免政策的情况,但按常理推断,在疫情期间承租方的经营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很大,出租方与承租方理应共同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而一审未支持出租方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已减轻了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达到了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的目的。因此,一审未再支持承租方上述减租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承租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给出租方造成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出租方诉求承租方向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酌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1‰,以承租方拖欠的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金额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承租方提出的出租方应给予拆迁补偿的主张,因承租方未起诉,本案不予处理,承租方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