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出租人黄某与承租人吴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止,商铺仅可用于教育培训使用,月租金5万元,承租人应于每月五日前缴纳当月租金,如有拖延交纳租金,则视为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承租人应按时支付水电费、商铺管理费。承租人需要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否则出租人有权不退还押金。承租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三日内缴纳押金1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履行至2020年2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承租人未能如常开展培训业务,多次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出租人未同意减免任何租金,并催促缴租。承租人已缴纳截至2020年3月份的租金,自2020年4月起未缴纳租金。
2020年4月29日,承租人通过微信向出租人陈述:“房东,你好,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开学,2月以来至今颗粒无收,我司已无能交房租特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出租人回复:“可以,我现在外地,这个假期过后回来。再约你办手续”。2020年5月11日,承租人通过微信询问:“请问什么时候办退租”。出租人回复:“明天下午”。后因天气、时间冲突等原因,承租人未在5月搬离。2020年6月10日,双方再次协商搬离时间。2020年6月15日,承租人实际搬离。
一审诉讼请求:
承租人的主要起诉请求:一、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二、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并退还2020年2-3月实际已经缴纳10万元租金的50%;三、出租人退还押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
出租人的主要反诉请求:一、确认双方于2020年6月15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二、承租人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租金共计150000元;三、承租人支付 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共计1357.9元;四、承租人赔偿商铺损失费用50000元;五、确认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100000元。
一审主要观点: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 《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2020年4月29日,承租人通过微信向出租人申请退租,出租人予以同意,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4月29日未确定具体停止履行的时间,而实际办理退租交接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于此日解约。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后,承租人应当结付租金及相关使用费用,出租人应将担保性质的押金返还吴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