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业主将某处整层物业出租给了二房东,二房东将其中一处商铺转租给了租户,租户按每月2.5万元的标准向二房东支付租金。
2021年1月,租期还有四个月时,租户与二房东协商减租事宜,二房东表示:如果疫情严重,业主给予减免租金,我也肯定给你们减租。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租户继续租5个月,则2月份租金减免,3-6月份每月减少租金5000元。于是,2021年2月份至6月,租户按协商结果总共支付了2万元租金给二房东。
回溯至之前的2020年,受疫情影响,业主给二房东减免了2020年2月份20天的租金,同期,二房东也给租户减免了2020年2月份的租金2.5万元。
2021年2月份,业主又作出了进一步减免租金的通知,减免了二房东2020年3月至4月份的租金。而这两个月,租户已向二房东支付了5万元租金。租户请求二房东退还这两个月的租金,被二房东拒绝,二房东认为,2021年2-6月,已经给租户减免了4.5万元租金,再退5万元不合理。租户遂将二房东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2021年2-6月期间的减租,是就续租问题达成的新协议,并不是基于业主减租而给租户的租金减免。业主因疫情形势响应国家号召而给二房东的纾困优惠,应落实给实际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承租人。
一审法院判决:
二房东应将5万元租金退还租户。
(现案件已进入二审)
案例来源:福田区人民法院https://mp.weixin.qq.com/s/ix2G8GUgoSnBEOcxOlW_y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