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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租金怎么算?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8 | 23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租金支付金额,双方对租金存有争议的期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15日,承租人已支付2020年2、3月份租金合计1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年初的新冠疫情对教育培训经营的严重影响,据公平原则,出租方应当适当减免承租方的租金,承租人主张受疫情影响禁止线下营业期间租金按50%标准减免,合情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2020年4月29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因双方未能及时协调搬离时间,导致租赁物业空置产生相当于租金金额的损失,双方均存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二审法院:

      认可一审法院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全文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836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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