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5-08 | 5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