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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5-08 | 583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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