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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七章:执行监督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3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987. 【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执行监督,其请求事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执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指令相关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立案监督的,相关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988. 【对复议裁定的申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989. 【超过异议期限的申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的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990. 【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申诉的;

(二)驳回申请,即申诉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申诉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复议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申诉成立,撤销执行法院、复议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991. 【参照复议案件相关规定审查】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申诉案件可以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六章关于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节 检察监督案件

992. 【同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993. 【上级法院的受理与回复】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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