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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五章:执行异议案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57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924. 【案外人异议的形式要件】

异议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925.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926. 【案外人异议的立案】

案外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案外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27. 【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

执行法院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928. 【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929. 【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将财产移送其他法院执行后,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审查处理。

930. 【再次提出异议的处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31. 【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

执行审查机构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执行实施机构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调取卷宗。

932. 【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内容】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933. 【权利人的判断标准】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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