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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三章:特殊案件的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0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应提交符合本规范第31条、第32条规定要求的材料。

701. 【仲裁案卷的调阅】

根据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702.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703. 【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起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五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范第100条第八项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704. 【结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其他情形下,参照本规范第二十章第七节的其他相关规定结案。

第三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70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受理】

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06. 【预先支付工资、费用裁决的执行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07. 【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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