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 【海事保全】
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692. 【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二、先予执行
693. 【先予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四)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五)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六)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七)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八)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694. 【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695. 【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期间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696. 【法院内部职责分工】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机构执行。
697. 【法律适用】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698. 【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699. 【先予执行的回转】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700. 【立案和管辖】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