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
次债务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范第621条规定所指的异议。
次债务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27. 【指定期限内未提异议】
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次债务人和被执行人。
628. 【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延缓次债务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次债务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29. 【擅自履行的责任】
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30. 【次债务人到期债权追索的禁止】
在对次债务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次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次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631. 【履行证明】
次债务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63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对他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款项。
633. 【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
二、对收入的执行
634. 【对收入执行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635. 【尚未支取的收入】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636. 【擅自支付的责任】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