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 【多机关冻结、扣划争议解决】
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619. 【不协助执行的制裁】
依法应当予以协助而拒绝协助,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与当事人通谋转移、隐匿财产的,对有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制裁。
620. 【可流通证券的变价】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七节 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
一、对债权的执行
621. 【到期债权执行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2. 【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623. 【履行通知】
人民法院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应制作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三)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四)次债务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次债务人。
624. 【提出异议的形式】
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次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625. 【指定期限内的异议】
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