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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六章: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章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236.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237. 【受委托执行的法院】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238. 【事项委托】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办理查询、冻结、查封、划拨、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执行函,受托法院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事项委托。

239. 【委托查询、调查】

委托其他法院查询、调查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执行函,提出明确、具体的查询、调查事项和要求。

240. 【委托查封、冻结、扣押、划拨】

委托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执行函,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法院对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一般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发出委托手续。

241.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执行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法院对送达法律文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送达的,受托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执行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法律文书能够邮寄送达的,一般不委托其他法院送达。

242. 【受托事项的办理】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的外,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拒绝、拖延。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

受托法院应将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反馈委托法院。委托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受托法院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完成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受托法院应当将委托材料退回并说明相关情况。

243. 【受托事项的登记】

受托法院办理委托事项,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委托法院、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和办理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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