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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六章: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608 次浏览 | 分享到:

244. 【事项委托的监督】

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发现受托法院拒绝、拖延办理委托事项的,应督促其及时办理。

245. 【异地执行的协助】

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246. 【异地突发事件的协助】

异地执行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发生地法院,发生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地法院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出警控制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恶化。

247. 【涉军案件的协助执行】

以军队单位或军人、军属为被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以请部队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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