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63]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64]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65]
34. 【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66]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67]
对当场不能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68]
35. 【申请执行材料的补正】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和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执行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69]
36. 【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70]
[29]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3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
[3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条。
[3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一条。
[3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
[3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