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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章:执行管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2454 次浏览 | 分享到:

7. 【指定执行、提级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14]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15]

8. 【提级执行的情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三)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16]

9. 【管辖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审查机构审查处理。[17]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18]

10. 【执行程序中发现无管辖权的处理】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

已经控制财产的,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并撤销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0]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后受移送人民法院可凭移送人民法院的移送执行函直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但移送执行时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移送法院应当先行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再行移送。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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