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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破产受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财产申报
第二节 豁免财产
第三节 财产交易行为
第四章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申报程序
第二节 可申报债权
第三节 债权审核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组织形式
第二节 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财产分配
第三节 免责考察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与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
第九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申请
第二节 和解协议认可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 破产事务管理
第一节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节 管理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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