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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19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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