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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193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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