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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215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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