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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109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略)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略)

第四编  人格权(略)

第五编  婚姻家庭(略)

第六编  继承(略)

第七编  侵权责任(略)

附  则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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