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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9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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