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修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深圳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于2017年8月2日召开了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深圳市市、区仲裁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于围绕近期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若干统一的意见,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一、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仲裁,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于庭审前更换法定代表人。当事人逾期未变更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但用人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委派其他人员参加仲裁活动的除外。
二、 申请人申请仲裁,仅要求确认客观事实(如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但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除外。
四、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存在密切关联性, 分别制作裁决书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除外。
分别制作裁决书的,应采用“一案双文号”的模式:即同一案件出具内容相同的两份裁决书(裁决结果应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及相应救济权利分项列明),并以不同文号区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例如:深劳人仲终裁[2017]XXX号为终局栽决,深劳人仲裁[2017]XXX号为非终局裁决)。
五、 对用人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的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次日起视为送达;也可以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在用人单位住所地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视为送达。
六、 在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适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完成结案文书送达前,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申请仲裁,人数不足10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相同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