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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工作会议纪要
来源: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09 | 2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为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实施后在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方面出现的新问题,统一全市立案工作标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牵头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工作会议。会议就当事人主体、案件受理范围、管辖和送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若干统一意见。现将会议意见纪要如下: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在校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二、用人单位垫付了依法应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劳动者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但双方已约定劳动者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除外。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四、受送达人无法联系,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C 证的律师跨区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应当准许。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当同时提交: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三)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区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仲裁机构不予准许其代理。


七、仲裁机构已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案件,申请人增加新的仲裁请求后再次申请仲裁,新增请求符合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八、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案件,仲裁机构按笫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

劳动者应将与其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一被申请人。经仲裁机构告知,劳动者仍不变更被申请人顺序,仲裁机构经审查确定第一被申请人不属其管辖范围的,应出具管辖告知书。 

劳动者与多个被申请人均有劳动关系证据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由劳动者自行确定被申请人的顺序。劳动者仅能提供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但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仲裁机构应当按笫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内,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或以上的,由市仲裁机构管辖;开办资金在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下(含无注册资金)的,由注册地所在区仲裁机构管辖。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新区、大鹏新区仲裁机构负责注册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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