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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来源: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2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9月8日发文


七、 集体争议案件代表人数发生变化,除全部代表人均撤回本人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的,原推举行为继续有效,无需另行推举代表人。


八、 案件需要二次开庭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已在首次开庭的庭审笔录中明确二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九、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但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十一、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违反约定期间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已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继续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再次主张劳动者支付继续违反约定期间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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