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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03 | 29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人社规〔2013〕3号


三、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政策指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加大法规政策宣传指导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实行转型升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根据本地区企业实行转型升级需要,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约谈或派员上门等形式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规范运作,引导职工理性维权,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对话。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防止不当炒作。


(二)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对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应迅速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党团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工作者等有关方面参与事件的调处。及时组织职工推选代表,督促企业派出包括有决策权限人员的企业代表,引导劳资双方进行协商,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三)积极做好群体性事件现场稳控。对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相关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稳控,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企业应在事前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对实施人身伤害、破坏生产设备、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正高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对因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的劳动争议,各地仲裁机构应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资双方对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的,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应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结;必要时可派员到企业现场立案受理,组成特别仲裁庭在企业现场开庭审理。对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限时办结。


(五)及时启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会同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税务、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主管单位,在出台本地企业转型升级政策时充分沟通,统筹考虑;发生集体劳资纠纷时,应及时启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司其职,形成调处合力,共同做好稳控及后续调处工作。


(六)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各地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留用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实现企业生产经营与职工技能同步升级。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加大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再就业困难群体、家庭困难群体等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扶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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