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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03 | 2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人社规〔2013〕3号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等(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是省委省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积极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既是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


二、 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对下列重点问题按本意见有关要求予以指导,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劳资合作共赢与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问题。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关于依法制定工作方案问题。企业应根据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人员状况;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制定工作方案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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