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集体协商一致的事项,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签订集体合同同时个人又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劳动者公布。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在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
(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
(四)研究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发布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提供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公共服务:
(一)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三)制定和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
(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留存制度,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