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
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可以查询。
有本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情形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允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特区注册新的企业。
第四十条 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管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建设工程完工后,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办理销户。
有欠薪行为的施工单位,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探索建立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鼓励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劳动者名册;
(三)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四)工资发放基本情况;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情况;
(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七)劳动用工的其他信息。
信息申报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
劳动用工信息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互通共享。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分类监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当事人。